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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出炉 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

  近日,为加快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龙文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蓝田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配租方案。那么市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如何使用公租房?

  ■哪些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文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龙文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家庭年收入标准(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具有龙文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年收入标准;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二)新就业(毕业未满5年)的大、中专(含)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在龙文区工作并缴交社保;在市区(指芗城、龙文两区,下同)无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新调入龙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驻龙文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编外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未满5年)的在市区无住房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按规定引进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龙文区工作的失独家庭、特殊贡献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乡村教师等在市区无住房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龙文区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在市区无住房、无机动车辆个人或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企业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年收入标准;(二)在龙文区工作,连续缴交社保满2年以上或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以上(夫妻双方需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半以上或夫妻双方合计缴交社保满4年以上);(三)在市区无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1.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2.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哪些材料及有效证明?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安置房)、店面、车库、写字楼、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情况的说明;(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年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年收入状况证明;(五)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市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市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将采取何种方式配租?

  据悉,龙文区城建局将根据房源情况安排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优抚对象、环卫工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引进人才、乡村教师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配租。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缴交每平方米50元的履约保证金(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该保证金在承租人不再租赁该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退还。若承租人在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有欠缴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可将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应缴的租金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按合同执行,不受政府租金调整影响。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申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此外,已安排配租但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 ■本报记者 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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