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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10万平以上住宅小区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报讯(记者 吴静芳)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我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日前,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工作,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哪些项目需要建设节水设施

  根据《通知》,漳州市区范围内(含芗城、龙文、高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体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雨水利用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单体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设需遵循哪些程序

  在规范建设程序方面,《通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做出相关明确规定。

  其中,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方案”。工业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通过项目属地节水主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的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等材料向项目属地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节水设施应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原标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须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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