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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拒不公示 漳州一物业公司被罚

近日

我省深入开展物业服务企业

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点题整治”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的要求有哪些?

整治内容、举报电话和邮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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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3.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4.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

  1.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

  2.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3.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

  4.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

  5.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行动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住宅小区大门、楼栋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专项整治宣传海报(保留到12月底),有条件的地方悬挂宣传横幅。

  2、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结果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短信等方式告知业主。

  3、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签订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承诺书。

  4、物业服务企业要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

  5、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短信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要一并公示该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小区公共收益拒不公示

漳州一物业公司被罚1万

9月8日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一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芗城区某小区业主投诉其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且业主在向物业公司了解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时遭到拒绝,要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该局于2021年6月17日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反馈。2021年7月8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到现场复查时,该物业服务企业依然没有摆正态度,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2021年8月19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此后该物业服务企业改正行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专业审计,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并公示。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小区业主有知晓其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的义务。

  本案被投诉物业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触犯法律法规,芗城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物业企业行政处罚,并根据《漳州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芗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教育、规范了辖区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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